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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岛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
发布时间:2016-04-15    作者:    点击:[]

青岛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(试行)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青大学位字[2004]20

 

为了完成培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格人才的任务,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、生活秩序,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,对违反校规校纪的研究生应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。现根据国家教委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、山东省教委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(试行)》的原则和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
第一章  违纪处分的种类和运用

    第一条  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,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:(1)警告;(2)严重警告;(3)记过;(4)留校察看;(5)勒令退学;(6)开除学籍。

    第二条  凡因违反国家法律、法令、法规的学生,除应受到国家司法公安部门处罚外,同时还应受到学校的行政处分。

    第三条  受行政处分的学生,应附受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经济处罚。

    第四条  对能主动坦白交代、检举他人、认错态度较好者,处分从轻。但对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:(1)违纪后态度较差;(2)在本校曾受过处分;(3)同时违反两种以上校规,除以其主要错误为处分依据外,加重处分。

    第五条  凡本条例未列举的,其错误性质明确应给予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,可依照本条例相近的条款给予处分。

    第六条 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,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。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,并有进步表现者,可按期解除;有突出先进事迹者,可提前解除;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内再次违纪者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    第七条  对毕业班的违纪学生,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除留校察看之外的其它处分。

第二章  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和处分

    第八条  攻击四项基本原则,有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的言论与行为,经教育坚持不改者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    第九条  对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、破坏安定团结者,分别给予以下处分:

    ()张贴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,经教育,本人对错误仍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错误者,给予记过处分,直至勒令退学。

    ()违反有关法规,不听劝阻,带头集会、游行,并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。

    ()组织或带头罢课、罢餐、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    

    ()带头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或组织非法组织,并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    ()侮辱和诽谤他人,情节严重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
    ()凡扰乱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,破坏安定团结,情节严重,经教育坚持不改者,给予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    第十条  违反国家法律、法令、法规,受到政法部门处罚者:

    ()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,根据情节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
    ()被处以行政拘留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。

    ()被判处管制、拘役、徒刑(含缓刑)或劳动教养者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    ()对触犯国家法律、法令、法规,政法部门免于处罚者,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
    第十一条  打架斗殴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:

    ()肇事者:

    1.虽未动手打人,但挑起事端造成打架后果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
    2.动手打人,情节较轻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。

    3.致他人轻伤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。

    4.致他人重伤者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    5.对结伙斗殴的为首者,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。

    6.持械打人或招来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者,从重处分。

    打人致伤者,除按照上述规定给予处分外,均须赔偿受害者的全部医药费和营养费用。如不按期缴纳赔款,加重处分。触犯刑律者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

    ()策划者:

    1.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
    2.策划他人打架后果严重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
    3.策划结伙斗殴的为首者,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。

    ()参与者:

    以“劝架”为名,偏袒一方,促使打架事态发展,或其他参与协同打架产生后果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
    ()伪证者:

    打架斗殴以及其他违纪事件的目击者或知情者,故意为他人作伪证,使调查造成困难者,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。

    ()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:

    1.未造成后果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
    2.造成后果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。

    第十二条  抢夺、偷窃、诈骗公私财物或蓄意破坏公共财物者,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:

    ()价值在五十元以下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

    ()价值在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

    ()价值在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者,给予记过处分。

    ()多次作案,作案手段恶劣或作案价值在二百元以上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
    ()保卫部门和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,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
    第十三条  打麻将、打扑克或赌博:

    ()上课和上自习时间打麻将、打扑克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
    ()对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,聚众赌博,为首者,情节严重者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    ()提供赌场或赌具,未参与赌博者,给予记过处分。

    第十四条  道德败坏者:

    ()有流氓行为,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者,本人认错态度诚恳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
    ()品行恶劣,情节严重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    第十五条  有不文明行为及生活作风越轨者:

    ()男女学生在校内公共场所勾肩搭背、拥抱接吻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

    ()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到异性宿舍过夜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
    ()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    ()发现本宿舍留宿异性不制止、不反对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
    第十六条  酗酒、酒后滋事者,给予警告以上直至记过处分;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。

    第十七条  伪造证明,涂改证件,提供伪证与弄虚作假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;情节恶劣,后果严重,触犯刑律者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   第十八条 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,分别给予下列处分(擅自离校者,以每天旷课六学时计算,节假日除外)

    ()1019学时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

    ()2029学时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

    ()3039学时者,给予记过处分。

    ()4049学时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
    ()50学时以上者,给予勒令退学处分。

    第十九条  对违反考场纪律及考试(考查)作弊者,分别给予以下处分:

    ()违反一般考场纪律且不听劝阻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

    ()考试(考查)作弊或协同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
    ()指使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者、重犯考试作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;作弊行为特别严重或态度特别恶劣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    ()凡考试作弊者,除给予行政处分外,该科成绩以零分计。

    第二十条  有下列行为,造成一定影响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:

    ()参与非法经商者;

    ()散布迷信、淫秽言论,传看迷信、反动、淫秽书画,收听、收看淫秽录音录像制品者;

    ()私用电炉、电热器等,违反学校水电管理规定造成一定损失者;

    ()因学习成绩、毕业分配等原因,无理取闹者;拒绝、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校规执行公务者;

    ()隐匿、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。

    第二十一条  凡受行政处分者,附加给予下列处罚:

    ()贷款者:

    1.凡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,酌情减少或终止贷款;

    2.受勒令退学以上处分者,离校前必须还清全部贷款。

    ()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者:

    1.享受奖学金者,因违纪受到处分后,停发其奖学金,收回已发出的《奖学金证书》,并在一年内取消奖学金的资格;

    2.受处分者在本学年内不得参加各类奖学金及荣誉称号的评定。

第三章 处分决定报批程序、执行与管理

    第二十二条 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给予行政处分,按处分种类、等级分别由校院两级行政决定、执行和管理。

    ()处分决定的报批程序:

    1.对学生给予警告及其以下处分,由学院做出决定,处理结果报校研究生处备案。

    2.对学生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,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,报研究生处审核,经分管校长批准后执行。

    3.对跨院学生违纪事件的处理,由研究生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决定,报分管校长批准。研究生处将处分决定印发至有关单位。

    4.警告及其以下的处分决定,由学院负责在本院范围公布;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,由研究生处会同学生工作处在全校公布。

    ()处分决定管理:

    1.处分决定书面审批机关负责存档。

    2.犯有第八条至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者,报校保卫处备案。

    3.犯有第十八条、第十九条者,报研究生处备案。

4.勒令退学、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,报省教育厅备案。因政治问题而做出的勒令退学、开除学籍处分,由省教育厅批准。

学生处分决定书归入本人档案,并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家长。

    5.犯有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者, 由研究生处协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。

    第二十三条  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;开除学籍的不发给学习证明。

    第二十四条  处分决定书下达前,由审批机关将处分决定书送达被处分学生。被处分学生如有不服,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的三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诉(对受到本条例第十八条、第十九条处分者的申诉不予受理)。有关部门接到申诉后七日内复审,并将复审后的决定通知申诉学生,并报研究生处备案。

第四章  附则

    第二十五条  对经校研究生处批准、在我校旁听的学生的违纪行为,参照本条例,通知旁听生原单位处理。

第二十六条  本条例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,自公布之日起试行,原文件同时废止。

上一条:学生工作办公室职责
下一条:关于加强研究生考勤和请假销假管理的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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